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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土地、木材和金钱浪费及其讨论

2023-05-16 昆明公墓网 227

  殡葬改革是政府的一项文化和社会改革,涉及每一个民族和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一些人相信,传统的文化和习俗,尤其是传统的丧葬文化和习俗是封建迷信和落后代表,因此,需要进行改革,出发点是好的。但改革却集中在简单的土葬还是火化之上,试图解决的问题集中在土葬浪费土地资源、森林木材资源、传统的丧葬习俗由于它们的铺张而浪费金钱等方面。

  不过,通过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主要是对于一些具体数据的分析,社会上一些观点建立在不完整和不科学、激进也包括片面的认知基础上,有待于学术界进一步深入讨论和厘清。传统殡葬对于土地的占用、对于木材的损耗、对于金钱的浪费,并不是不可持续,也并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接受的,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区别地对待殡葬改革进程中城乡的差别化,并多元化地解决这一问题。

殡葬改革:土地、木材和金钱浪费及其讨论

  关键词

  殡葬改革;土地;木材;金钱浪费;多元化

  开始于1997年的殡葬改革,本来是一种社会进程中的自然现象,有着与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相一致、与文化教育和科学普及相适应的现实。但由于政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城市与乡村实行完全同质化的火化方式,从而也带来了一些意想不到、无法预料的问题。浙江是比较早实行无差别火化的省区之一,当年部分地方民众与职能部门矛盾激化、民众一时无法适应的情况,最近在其他省份如安徽、江西也陆续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因此,职能部门与民间丧家的对抗从而造成的不良影响,一时半会儿不会消失。

  一、殡葬改革的历史回顾

  殡葬作为一种文化,并没有固化的模式,从数十万年前开始的有意识的埋葬,人类基于不同的生存环境和生活需要,当然也基于对于死亡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五花八门的殡葬方式,既有土葬等较为普遍的形式,也有天葬、水葬、火葬、悬棺葬,甚至腹葬等形式,人们选择这些葬式,都有文化和信仰作为其支撑并获得族群的普遍认同。

  进入阶级社会之后,殡葬成为象征性大于科学性的文化,等级化、来世观念等被置入殡葬的所有形态。与信仰相结合的殡葬被放大为世俗社会的镜子,成为人们追求的生活目标。在中国,甚至出现帝王即位就开始营造陵墓,并以巨大的财力投入来完成这种工程,汉代甚至达到其赋税的三分之一。

  当然,这种以“回归”另一个世界而另一个世界在地下也叫阴间的信仰,建构了中国人的土葬及其相关的丰富文化,并成为数万年来的主流。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文化的多样性和信仰的多样性。在新石器时代我国就发现有火葬的遗存,如甘肃临洮的寺洼文化和辽宁新金县双房石棚墓葬内的火烧人骨,就是明证。至于西北的民族历来就有多种信仰,包括拜火信仰和佛教信仰等。仪渠人在春秋战国时生活于秦国之西甘肃一带,属于古代羌族的一支,据《墨子·节葬下》载,“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对于羌族人坚定地信仰死后火化才能进入另一个世界,《荀子·大略篇》载,“氐羌之虏也,不忧其系累也,而忧其死不焚也。”说的是氐族人和羌族人不怕战争中被俘虏后的捆绑,但却担心自己死后不被焚化。焚化也即今天的火化或火葬。这种以火葬作为信仰的结束或归宿的葬法,在历史上佛教徒中是非常普遍的方式,其中在佛教传入中国后,火葬也成为一种僧人并最后成为一些信徒的葬法。到宋代时甚至成为城市中非常盛行甚或是主流的葬法。当时的吴县(今苏州)“合城愚民悉为所诱,亲死肉未寒,即举而付之烈焰,杈棒碎拆,以燔以炙,余骸不化,则又举而投之深渊。”说明影响之大,施及之广。因此,当下的殡葬改革,很难说就是对于历史上的土葬的一种变革和科学上的一种改进。

  当然,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文化的变革和一种适应新的时代的文化形态出现并成为政府或社会主流推动的文化。从宋到元到明初,火葬都是非常主流的一种葬式,直到明代从政府开始的禁止火葬。然而,做为信仰支撑的火葬,却从来没有在佛教信徒及一些民族地区阻断过。历史进入20世纪,西方科学文化的大举影响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土地集中与增殖,使传统的殡葬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

  但这种变化并不仅仅在葬法上。从清到民国,在殡葬方面的改革,主要是从变革所谓封建迷信习俗和旧朝的繁杂仪制开始的,一是创制国葬和公葬,这主要是针对有公于国家的人士,伟人和政要,以国葬礼进行,有贡献于国家者则以公葬进行;二是开创追悼会的先河,称公祭。实际上是国葬、公葬和个人的葬礼都以公祭的追悼会形式来完成,有规定性但又可以繁简面行的仪式程序;三是对丧葬礼中仪式规范的改革,于1928年制订了《礼制案》之《丧礼草案》对殓服、丧服进行规定,对丧事过程中的一些旧俗,如纸扎、旗锣伞扇、神主、锡箔、纸烛、纸盘、冥器等物,一概废除,并禁止各种仪仗(当然实际效果并不如人意);四是设立公墓和取缔停柩不葬习俗,推出《公墓条例》(1928年)和《取缔停柩暂行章程》(1929年)等,改变历史上只有义冢的现象,这是民国时期在殡葬改革方面的最大贡献;五,提倡简葬,反对厚葬久丧,包括禁止大操大办和借机大吃大喝等浪费行为,但实际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这些改革的效果总体上还是值得肯定,久丧、长期停柩不葬、僧道活动、风水迷信等都得到了一定的改观,丧仪简化了,居丧方式改变了,佩黑纱、追悼会和城市中的公墓集葬等方式逐渐被世人所接受。而此期,火化后的公墓葬制没有成为主要的方式,从政府到民间的共识是既有引导,也承认或施行文化的自由生长。

  因此,从政府而至民间的殡葬改革,主要是指在公墓制基础上的火化,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事。2006年《社会福利》第5期发表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文章,题目叫《中国殡葬改革50年可圈可点》,认为1956到1984年是中国殡葬改革倡导阶段,不过这儿的殡葬改革首先是指火化方式。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则开启了殡葬改革的新进程,随后有多个省市出台了地方性的《殡葬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办法》;而民政部则成立了101研究所,1982年研制成功了第一台火化机,中等和高等教育中建立起了殡葬管理专业,建立殡葬业协会,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召开多次全国殡葬管理工作会议,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正式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则标志着中国的殡葬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依法殡葬的新阶段。而殡葬改革的目的指向,就是每年能“节省数万亩耕地,百万立方米的木材,数百亿的丧葬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殡葬改革,实际上也与党和国家领导的提倡是分不开的。1956年,由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签名响应,死后遗体火化,周恩来本人不仅在早年,而且在新中国成立后一起身体力行进行殡葬改革,包括对家族墓地的平坟工作,后来,他与邓颖超商量,死后不仅火化,还要把骨灰撒了。他说:“人生是为人民服务的。生前的工作、劳动是为人民服务;人死以后,火化遗体,不占地盘,骨灰撒向山川大地。落在地上的,作为植物的肥料,落到水里的可以喂鱼虾,继续为人民服务。人类的循环就永远是生生不灭的。”事实上,周恩来的也确实在死后撒向祖国大地。而邓小平在去世后,骨灰也撒向了大海。

  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出台后,殡葬改革集中在城市、东部沿海省市推进火化工作,各省市的进程不一致,中西部地区的民族地区,也包括农村地区主要还是尊重传统的殡葬方式,以自由自愿选择埋葬方式为主,因此,土葬是主流。

  2012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后颁布,全国各地的殡葬改革迅速地向前推进。而从殡葬改革具体实施的情况来看,主要还是集中在火化和改变棺木盛殓的方式方面,同时,大致有着可自愿地选择完成繁简不一的传统习俗仪式。但各地在推进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方法不不同,有的和缓而有的则较为激进,甚至引发一些矛盾和冲突,而目的主要也还是集中在“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上(2012年《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

  二、殡葬改革的前置性条件

  我们已经知道,殡葬改革的迫切性是与当年我们对于殡葬过程中使用土地进行土葬导致所谓土地紧张是有着内在的联系的。从国家层面看,由于涉及人员众多,地域广,民族成份复杂,它已经不是简单的传统信仰和习俗问题,随着人们对于死亡的科学认识不断提高,如何处置死者已经成为科学问题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建设等诸方面的问题。有人认为传统的殡葬方式已经很不适应今天的社会现实,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因此,在1997年国务院根据当时的社会需要和呼声,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通过引导全国一盘棋的殡葬改革以便促进隶属于民政系统的殡葬产业的改革、发展、转型和管理制度方面的不断完善。实际上,这一条例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殡葬改革的现实紧迫性和未来发展的一些必然趋势。

  《条例》在2012年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在人口稠密地区节约耕地,另外还规定哪些地方可以葬,哪些地方不能葬,《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就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而殡葬改革的目的是要“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从整体上解读,就是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革除的是丧葬陋俗,直接实行火化,改革土葬和相关的所谓陋俗,提倡符合现代文明的节俭的操办丧事。

  实际上,殡葬改革涉及的前置性条件主要有这么几个,一个是土葬及相关的习俗,主要是陋俗。首先,土葬一定是必须改革或去除的吗?与之相关的送终、守丧、埋葬、亲朋好友的互相安慰、帮助与助丧、死后的祭祀甚至是居丧习俗,一定是或简单地可以界定为陋俗吗?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土葬已经有数万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长期地影响着中国人,包括各族人民。“入土为安”是中国人,包括大量的汉族和其他民族人民的心理上可以接受的归宿。

  历史上的土葬,包括厚葬,使后来的考古让我们解开了许多历史谜团,有的谜团还等待着我们通过墓葬的考古去解开。历史上我们也有过火葬的时期,前述我们曾提到,如宋代,尤其是南宋,也包括元代时期,许多汉族人包括其他民族的人,实行过火葬,但在明代政府的干预下,逐渐弱化,土葬重新成为民众埋葬方式的主流。同时期,我们的一些民族还盛行水葬、天葬、风葬、悬棺葬、岩洞葬等。因此,从殡葬改革的前置性条件来看,主要依据是科学、社会发展和改革陋俗,科学和社会发展,我们不加评论,但把土葬及其相关习俗视同为陋俗,实际上在学术上是值得讨论的。因此,这个前置性条件,我们此次不展开讨论。第二个前置性条件或问题是土葬浪费土地资源,与活人争夺生存空间,但这是一个真问题还是一个伪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甄别。第三个前置性条件或问题是土葬浪费木材,因为制作棺材需要耗费大量的木材,这是真实存在的,但这种浪费达到了什么程度,是否是不可持续,其实非常值得学者进行研究。第四个前置性条件或问题是土葬浪费大量的财富,花费非常巨大。这也是一个真问题,但什么样的花费不算浪费,却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进行讨论,尤其是对于土葬花费和火化花费进行比较,才能得到比较科学的结论我们就基于上述问题,进行一些数据采集和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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