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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经营性墓地使用关系的应对方案

2022-05-02 昆明公墓网 276

  昆明公墓网认为现阶段在墓地使用关系,除制度的改革外应当结合折衷债权说和物权说,就是将墓地使用关系用益物权化,在此基础上对墓地使用期限进行适当的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物权化墓地使用关系,有利于我国城乡墓地使用权性质的一体化的实现。对于墓地使用权关系的争议,争议的针对点主要是城市的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几乎没有涉及这个问题。若界定农民集体对于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关系为租赁关系,将对农民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的合同,典型的市场交易。而公益性公墓,作为无偿、无期的农村土地利用关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能属于物权关系。若界定经营性公墓墓地使用关系为物权关系,很好地实现城乡墓地使用权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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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墓地使用关系物权化有利于稳定地保护权利人利益。物权性的墓地使用权,不同于债权说的租赁合同续租和合同关系继承问题,有利于现有的墓地使用关系稳定性,对于权利人使亲人“入土为安”的愿望的实现有法律的保障。

  再次,墓地使用关系的物权化,要兼顾土葬的少数民族和华侨人士及宗教人士的利益的实现。关于少数民族殡葬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有些少数民族习惯将死者土葬并深埋。

  此外我国《殡葬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一定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于宗教人员丧葬问题,依有关有规定,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要予以尊重,绝不能强迫这些民族进行火葬;若这些民族自愿火葬的,也不得干涉。”对于华侨归国安葬的规定有:“若华侨人士去世后想回国安葬的,应当由华侨人士的亲属向原户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据死者遗愿或亲属的要求,侨务部门跟民政部门确定有关安葬事宜。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故里安葬。

  以上三种殡葬法,都不适用于墓地租赁关系,而应于物权化的用地关系来认定,有利于保护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及归国华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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