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是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生老病死密切相关,对社会文明进步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殡葬既是传承文化的载体,又是封建迷信、陈规陋俗赖以生存的土壤。它可以从一个侧面揭示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特点和不同阶层人物的追求及向往。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每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丧葬礼俗不尽相同,经过几千年漫长的积淀和发展,形成了一整套复杂的丧葬礼俗,其内容主要表现在发丧送葬的形式上,如披麻戴孝、扬幡招魂、念经超度等带有浓厚封建迷信色彩的礼仪形式。而在遗体的处理上,主要是装棺土葬,土葬是旧中国殡葬的主要形式。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占世界总人口的22,而耕地仅占世界的7,人均耕地不到1.5亩,仅是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1/3。同时中国也是一个森林资源十分匮乏的国家,森林覆盖面不足11,大大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保护土地资源是中国需要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中国的殡葬改革是紧紧围绕着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的。
一、 中国的殡葬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着手了对殡葬的改革。1956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同志首先提议,所有的人死后都实行火化,只留骨灰,不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当时的国家领导及各界知名人士151人都表示同意,并且在倡议书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从此在中华大地上拉开了殡葬改革的帷幕。
在周恩来、邓小平等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表率作用下,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全国人民的积极响应下,中国的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从建立殡葬法律制度,到构筑殡葬管理服务体系,在引导人们接受火葬、破除殡葬陋俗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殡葬行业也由点到面,由小到大,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特殊服务行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根据中国的国情,1985年2月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确定了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工作方针。并在全国范围内划定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划为火葬区,在火葬区倡导推行火葬。人口稀少、偏僻山区,交通不方便的地区,划为土葬改革区,实行土葬。在土葬改革区,主要是规划建立公墓,逐步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火葬和土葬在我国将会长期并存。我们的殡葬改革,非常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和宗教信仰,所以在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保留着传统的火葬、土葬、天葬、水葬等形式。
二、 殡葬设施建设
为了适应实行火葬的需要,中国从1956年以后,开始在火葬区的城市建立进行火化的殡仪馆和火葬场。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殡仪馆1500多个,每年死亡人口800多万,火化遗体400多万具,火化率达52.7%,已有三分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及了火葬,有些省市火化率接近100%。在兴建塔陵、骨灰寄存设施,开展草葬、花葬、树葬、水葬等葬式的基础上,从80年代开始,以人文景观为目标,以园林化、艺术化和主体化为形式,在城市建立了经营性公墓,在农村建立了公益性公墓,一大批环境园林化、艺术化、绿化美化的公墓在全国各地出现,据统计,目前经营性公墓2000多个,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约10万个。殡葬设备产品从仿制到自主开发,生产技术得到快速提高。火化机产品技术接近国外先进技术水平,部分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水平;殡仪车、遗体冷冻柜、遗体罩、告别台、空气净化器、冷藏棺、消毒加湿器、骨灰盒等多种多样、已形成高、中、低门类齐全具有民族特色系列化殡葬设备产品,许多产品已出口国外。
三、殡葬管理
当代中国的殡葬工作作为社会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其业务归民政部管理,并从中央到地省、市、县的政府,都设置了负责殡葬管理的专门机构。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地殡葬管理法规和规定,从上到下逐步形成法规体系,这标志着中国的殡葬管理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同时,还在广大城乡基层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依托,建立了殡葬管理和殡仪相结合的红白理事会,他们根据殡葬管理的有关要求,为群众办丧事提供服务的同时,引导人民群众文明节俭办事,制止丧事中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现象,既服务又管理,发挥了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重要作用。使政府的殡葬管理与群众的自我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为了配合政府加强行业管理,1989年9月筹备组建了中国殡葬协会。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指导下独立开展与殡葬事务有关的活动。主要是配合政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殡仪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的业务培训与交流。另外,受政府委托,中国殡葬协会成立了“中国殡葬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并在全国设立了31个办事处和承运点,负责国际间尸体运输凭证的发放和对承运人的管理和监督。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地方殡葬协会。中国殡葬协会已是一个拥有449个单位会员和6个个人会员的社团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殡葬管理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赢得了全行业的认可及广大会员的支持与拥护。
四、丧葬祭扫注意事项
1.丧葬事宜要由国家批准的殡葬单位办理:
丧葬必须由国家批准的殡仪馆、公墓及殡葬服务站来办理。要直接与这些殡葬单位的服务人员联系,不要找非殡葬服务单位和人员来代办丧葬事宜。
2.骨灰要安放在合法公墓:
不要将骨灰存放在非法公墓。非法经营性公墓有两类:一类是指一些乡、村和单位,在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和未得到市规划、土地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兴建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公墓,对这类公墓民政部门将逐步予以取缔。另一类是乡村办的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只能安置本乡村死亡人员的骨灰。
3.在异地去世人员的丧葬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异地去世人员,原则上遗体应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2)必须在当地殡仪馆进行防腐、消毒等处理;
(3)必须由当地卫检部门出据的《移运证》;
(4)必须由当地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业务。运送到安葬地殡仪馆。
4.祭扫活动须知:
我国素有在祭扫中烧香、烧纸的习俗,致使每年清明节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骨灰堂公墓、林地的消防安全,维护扫墓活动的良好秩序。严禁在骨灰堂、公墓、林地烧纸和其它动用明火的行为。对违反者,依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移风易俗办丧事:
(1)保护环境:
丧葬应当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尽量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殡葬方式。我国殡葬管理部门提倡火葬方式,并在各个行政区划内都设立了专门的骨灰存放地或公墓。我国除少数人口稀疏的山区仍实行土葬外,绝大多数地区都实行火葬。火葬可以减少占地和环境污染。不得在荒山野外随意设立墓地,那样一方面造成环境破坏,另一方面这种非法墓地得不到政府部门的保护,容易遭到破坏,使故去的人得不到安息。
(2)厚养薄葬: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当老人在世时,子女应该尽心奉养,照顾好老人的饮食起居,使老人身心健康、幸福快乐。当老人去世后,丧事要从简,不要铺张浪费,丧事的丰与俭并不代表子女的孝顺与否。
(3)破除迷信:
在进行丧葬祭扫活动过程中,要坚决禁止任何封建迷信行为。不得借丧葬祭扫搞任何封建迷信活动。
五、绿色殡葬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礼仪之邦,讲究“诚、礼、孝”,单讲这个孝字,就有很多层意义,《礼记》中讲“生则养,没则葬,丧毕则祭”,这里的“没则葬”就是指入土为安,所以说,中华名族入土为安的思想根源在于“孝”。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重,在周期内死亡率也会逐步上升,而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又越来越少,可见入土为安与可利用土地资源的缺少成为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就是实行殡葬改革,推行绿色环保殡葬。
殡葬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涉及到千家万户并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长、资源的锐减和环境的恶化,引发了殡葬业的一场以解决遗体处理与人类生存环境为核心内容的崭新的革命──绿色殡葬。所谓绿色殡葬,就是指充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设施设备和先进管理理念,以促进殡葬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提高殡葬综合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倡导殡葬标准化为手段,推动人类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殡葬模式。“绿色殡葬”把生态和可持续发展思想纳入殡葬改革与管理之中,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势下殡葬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也是中国殡葬改革的正确方向。殡葬方式的改革要求人们在殡葬活动中合理地使用各种资源,为人类的生存留下必要的空间。绿色殡葬主张“回归自然”,主要葬法有植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虚拟墓地等。如植树葬“深埋地下,不留坟头,以树代碑,节俭治丧”。在农村鼓励采用骨灰(或遗体)深葬不留标记不影响耕作的方式,这些改革已经在我国普遍展开,并正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我国每年死亡人口约850万,以每人70Kg计,全国每年就有59.5万吨遗体需要妥善处理,采用原始的殡葬方式根本无法避免遗体本身的化学污染和生物污染,只有采取科学的殡葬手段,才能减少和消除其潜在的危害。
绿色殡葬就是环保科技在殡葬全过程中的运用,是以解决殡葬与环境问题为核心,将生态学、环境学、卫生学、土壤学等多学科的原理综合运用到遗体的接收、运输、保存、整容、防腐、火化、安置和悼念等各项殡葬活动中,进行殡葬的全程无污染、无公害的安全控制,实现殡葬与社会、生态、科技、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所以说,绿色殡葬的实施是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殡葬改革的伟大创新与实践,也是一件为子孙后代造福的“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社会工程。